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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红旗河沟会计培训班 时间:2019/1/22 14:32:03
对外付汇代扣代缴税率,这就是税法知识了,不需要多解释,有关纳税义务的知识,大家可以早些解读资料,这会帮助到大家,另外学习系统的课程也有必要,更多资讯详情,请点击阅读。以下是有重庆红旗河沟会计培训机构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增值税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38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所有的对外付汇都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增值税吗?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认证服务属于营改增服务范围,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属于境外的单位。目前,对上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没有具体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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